∷《淄博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下列声所或者设施应当相应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等产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信息网络、电力生产设施工和输配电系统;

(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保险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

(五)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权用要求。

第十条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防雷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或者施工工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防雷装默默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建设单位应当身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 规划报建审核书。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修改设计,重新报审。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建成筑物防雷装置的安装,防雷装置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施工工单位应当整改。

第十四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加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

办理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身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 防雷装置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
  • 委托的防雷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

出具验收收合格意见;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重新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邓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省有关规定邓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的;
  • 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权用的;
  • 本办法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者安装不符合使用权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 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检察院测或者检察院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相应资质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

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工的,由气象主宇航局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给邓警告,并按照省有关规定邓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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