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工作
 

 

  2006年度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工作已于三月初开始,根据《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要求,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型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不安装的;

  二、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进行施工的;

  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

  五、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各单位在接到由市防雷减灾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年度申报检测通知后,要按时上报积极配合确保防雷装置良好无损,消除隐患,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Copyright 2006-2008 淄博市防雷中心 >>版权所有--